1、选用水泥不得对混凝土结构强度、耐久性和使用条件产生不利影响。
2、选用水泥应以能使所配制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、收缩小、和易性好和节约水泥为原则。
3、水泥的强度等级应根据所配制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选定。水泥与混凝土强度等级之比,C30及以下的混凝土,宜为1.1~1.2;C35及以上混凝土宜为0.9~1.5。
4、水泥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【通用硅酸盐水泥【GB175的规定,并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。
5、进场水泥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【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】GB50204的规定进行强度、细度、安定性和凝结时间的试验。
6、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出厂时期逾3个月(快硬硅酸盐水泥逾1个月)时,应进行复验,并按复验结果使用。